(2017)辽13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诉被告王志刚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荣,耿淑英,王志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99号原告王显荣。原告耿淑英。被告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诉被告王志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荣、耿淑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荣、耿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