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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诉被告王志刚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荣,耿淑英,王志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99号原告王显荣。原告耿淑英。被告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诉被告王志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荣、耿淑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荣、耿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显荣、耿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