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树涛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14号原告: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涛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