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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华容县幸福乡,住华容县章华镇。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辩护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唐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及蔡某某在华容县章华镇××小区某茶楼内打牌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先打了唐某某头部一拳,被告人唐某某拿起手边的玻璃杯砸向陈某某,致其鼻梁出血,陈某某拿起椅子追赶被告人唐某某至屋外,用椅子砸伤被告人唐某某头部,之后被告人唐某某被人劝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系头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陈某某系外伤所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并偏曲,鼻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蔡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记录及门诊收据,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