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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吉祥、杨德琼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吉祥,杨德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吉祥,男,回族,1970年1月20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学东,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太雄,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琼,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琼,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吉祥因与被上诉人杨德琼保证合同纠纷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上诉人马吉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吉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吉祥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决定免交。审判长  周映枢审判员  李恩鹏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