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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3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建萍、唐云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萍,唐云松,胡国琴,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钱建萍,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唐云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胡国琴,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吴兴区八里店镇。法定代表人:安丹,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建萍与被执行人唐云松、胡国琴、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855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后因被执行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解冻;对被执行人唐云松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湖州织里支行营业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湖州吴兴支行、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胡国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营业中心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协助于2017年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浙E×××××讴歌牌小型汽车、浙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到案。查得被执行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浙E×××××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浙E×××××克莱斯勒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因被执行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无法对上述两辆车辆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4、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