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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张永新、辜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张永新,辜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89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70857R,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80号南门国际二期商业裙楼。法定代表人:赵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武,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员工。被申请人1:张永新,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2:辜秀群,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新、辜秀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新名下位于新疆奇台县文化二巷XX号房产中8.5%的产权;2.查封被申请人辜秀群名下位于新疆奇台县文化二巷XX号房产中9%的产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其自有资产在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新名下位于新疆奇台县文化二巷XX号房产中8.5%的产权;(查封期限3年)2、查封被申请人辜秀群名下位于新疆奇台县文化二巷XX号房产中9%的产权。(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312.51元,(暂)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菲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克沙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