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252号原告黄春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耀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栩,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跃北审 判 员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