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汤彩芳、茅美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彩芳,茅美玲,潘行秋,孙明芬,潘善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汤彩芳,女,1957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茅美玲,女,1946年3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潘行秋,男,1941年2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孙明芬,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潘善葵,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茅美玲、潘行秋、孙明芬、潘善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茅美玲、潘行秋、孙明芬、潘善葵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茅美玲、潘行秋、孙明芬、潘善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