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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甫成、周如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易甫成,周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郭静。被执行人易甫成。被执行人周如媛。申请执行人郭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甫成、周如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案(2015)韶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870元,已执行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