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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洪健与被上诉人张述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洪健,张述刚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洪健(曾用名:杜洪建),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述刚,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杜洪健与被上诉人张述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述刚与一审被告杜洪健自行达成了和解,上诉人杜洪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洪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洪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杜洪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郭 毅审 判 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苟绍阳书 记 员 邓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