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54号原告:方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日生长子方某1,2009年5月5日生次子方某2。由于婚前系经人介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好赌,至今还欠麻将馆老板的钱。由于双方长期争吵,被告又不顾家庭,夫妻已无共同语言,感情已破裂,自2015年11月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许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6年8月1日生长子方某1,2009年5月5日生次子方某2。2015年11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两个男孩,如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