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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城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62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被保全人:李城君,男,汉族,户籍地敦化市,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城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保全人李城君所有的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00,000元(尚未支付)。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保全人李城君所有的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内的执行款2,000,000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