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仁义与谢大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义,谢大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33号原告陈仁义,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谢大坤,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陈仁义诉被告谢大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陈仁义承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