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668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李兴才。被告:李兴才,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达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