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0640。法定代表人董明生。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组织机构代码:695606120。法定代表人董贵林。本院在执行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2016)浙0103民初43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终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4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