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磊与陈贞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陈贞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962号原告高磊,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陈贞辉,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陈贞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高磊承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