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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庭兰、何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庭兰,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周庭兰,女,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何建国,男,汉族,1943年12月15日,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国的银行存款2564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