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葛雷、张文标等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标,喻德利,葛雷,王俊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标,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3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德利,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葛雷,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因吸毒,2013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俊杰,曾用名王小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雷、张文标、喻德利、王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苏04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文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喻德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的国际信用卡8张,以及作案工具磁卡读写器1台、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文标、喻德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标、喻德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文标、喻德利、原审被告人葛雷、王俊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文标、喻德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标、喻德利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天 骅审 判 员 陆 一 君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