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民强与夏蕾、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强,夏蕾,苏涛,张燕,刘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861号原告:王民强,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夏蕾,女,汉族,1979年6月5日出,住利辛县。被告:苏涛,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张燕,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刘莉莉,女,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利辛县。原告王民强诉被告夏蕾、苏涛、张燕、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强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