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林亚芹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王运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芹,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王运兵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714号原告:林亚芹,个体工商户。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汝尧,村党支部书记。被告:王运兵,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芹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运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亚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