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221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郑某,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