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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民委员会、左伍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民委员会,左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负责人陈良柳,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左伍军,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祥符镇祥符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左伍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功雄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