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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三三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三,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76号原告:刘三三。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三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三三承担。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