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胜国与李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国,李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周胜国,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琮,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周胜国与被执行人李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西执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琮给付剩余赔偿款36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胜国赔偿款3600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6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李琮赔偿周胜国损失费56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