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明智与周茂坤排除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智,周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智,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周茂坤,男,194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智与被执行人周茂坤排除碍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年逾七十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