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中华与张映福、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华,张映福,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20号申请人:姜中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映福,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马建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姜中华与被执行人张映福、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0821财保20号民事裁定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1执保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