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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正才与龚桂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才,龚桂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163号原告:王正才,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龚桂先,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王正才与被告龚桂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王正才于2017年2月1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王正才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龚桂先。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才不能提供被告龚桂先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龚桂先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正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