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建超与郑百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超,郑百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崔建超。被执行人郑百土。本院在执行崔建超诉郑百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