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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启岩、刘月云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启岩,刘月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启岩,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月云,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再审申请人孙启岩因与被申请人刘月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30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启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启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启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员  齐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振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