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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令武与内乡县湍东镇董堂村曹营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武,内乡县湍东镇董堂村曹营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63号原告:孔令武,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7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乡县湍东镇董堂村曹营组。代表人:周云海,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晋生,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令武与被告内乡县湍东镇董堂村曹营组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书杰人民陪审员  袁增泽人民陪审员  袁 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