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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文有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峰、关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冬末,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山嘴村村民黄文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屈丰大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华山村曲堡组大背子自留山山林全部砍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确定黄文有在三家子镇华山村曲堡组大背子采伐柞树、胡桃楸林木总蓄积2.3181立方米、柞树幼树株数1056株。被砍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工具为刀锯,采伐时间为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文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文有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现场位置图,现场坐标点,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意见书,森林案件检尺、计数记录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文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黄文有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