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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阎贵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阎贵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76号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35460972J),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美福园小区9号楼旁小楼2楼。法定代表人:赵宝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森,该公司职员。被告:阎贵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阎贵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