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涂富珍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富珍,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涂富珍。被执行人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莲英。被执行人廖茂辉。被执行人张志飞。被执行人朱修贤。涂富珍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0825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名下的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