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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涂富珍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富珍,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涂富珍。被执行人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莲英。被执行人廖茂辉。被执行人张志飞。被执行人朱修贤。涂富珍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0825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名下的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