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银龙与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银龙,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3号原告:任银龙,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工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北辰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振华南街。法定代表人:马江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筱孟,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银龙与被告大同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任银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银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任银龙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伊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