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宝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宝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983号原告: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亮,男,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