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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秀英、谢国山等与蒋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谢国山,谢国茵,蒋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3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申请执行人谢国山,男,199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申请执行人谢国茵,女,199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法定代理人李春莲(系原告谢国茵母亲),住广西省贵港市。被执行人蒋法安,男,1964年5月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英、谢国山、谢国茵与被执行人蒋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法安暂无银行账户资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15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学锋审 判 员 卫志强审 判 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跃星书 记 员 蒋丹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卫志强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