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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岳德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28刑申16号岳德双:你为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6)新28刑终7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2015年8月13日,三被申请人进入我房间骗取我丈夫工资卡、医疗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三被申请人又在博湖县农商银行抢走我私房钱2.1万元本金及利息。8月15日,三被申请人在博湖县农业银行取走我丈夫方天一工资4400元。8月17日,三被申请人以逛街为借口,拐骗我丈夫。8月21日,三被申请人破门进入我家盗走大量财物,累计51120元。请求追究三被申请人刑事责任,判令偿还侵占钱财95740元”为由,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告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你称三被申请人骗取你丈夫工资卡、医疗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取走你丈夫工资4400元,可是你丈夫方天一并未提起诉讼,也未授权你提起诉讼。其次,你称三被申请人在博湖县农商银行抢走你私房钱2.1万钱本金及利息、破门而入盗走其财物51120元,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你称三被申请人拐骗你丈夫。因你的丈夫方天一年龄已91岁,且你二人已于2016年7月25日经我院(2016)新28民终448号民事判决判决离婚,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畴。综上,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你的再审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原判应予维持。还望你能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