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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先飞、万年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李先飞,万年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徐州市祥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苗湾村。法定代表人:韩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静,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铜山县。被申请人:李先飞,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万年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六0北路长青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球,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324财保12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对李先飞驾驶的登记在万年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ED0**挂车。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先飞松驾驶的登记在万年县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停车厂院内的赣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ED0**挂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