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黎社连、袁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社连,袁砺,董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黎社连,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董胜学,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砺,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甘线萍,女,1972连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黎社连与被执行人袁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