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肩宇、周爱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肩宇,周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肩宇,男,1980年10月03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义县。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周爱民,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义县。200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代理检察员路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于2016年10月15日凌晨至2时许,采取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玻璃击碎后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在菏泽开发区击碎7辆轿车车玻璃,经鉴定7辆车辆玻璃损失共计人民币18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金都华庭小区内,先后将被害人李某迈腾轿车、被害人丛某高尔夫轿车车玻璃破坏,未盗得其他财物。2、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天一御庭园小区内,先后将被害人陈某起亚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将被害人周某福特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济南铁路局菏泽站派出所东侧公路,将被害人杨某现代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朵唯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4、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花城小区内外,先后将被害人何某雅阁轿车车玻璃破坏,未盗得其他财物,将被害人许某海马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提出上诉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于2016年10月15日凌晨至2时许,采取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轿车玻璃击碎后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击碎7辆轿车车玻璃,经鉴定7辆车辆玻璃损失共计人民币18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金都华庭小区内,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的迈腾轿车、被害人丛某的高尔夫轿车车玻璃破坏,未盗得其他财物。2、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天一御庭园小区内,先后将被害人陈某的起亚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将被害人周某的福特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济南铁路局菏泽站派出所东侧公路,将被害人杨某的现代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朵唯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4、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在菏泽市花城小区外,将被害人何某的本田轿车车玻璃破坏,未盗得其他财物,接着在花城小区内,将被害人许某的海马轿车车玻璃破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张肩宇、周爱民持有的铁质弹弓一个、木质弹弓一个、钢珠三袋(每袋约有30个银白色钢珠)、手电筒两个,人民币共计11350元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将扣押的人民币125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将扣押的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许某。案发后,被告人周爱民的亲属对各被害人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周爱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15时许,她将她的白色福特牌翼虎越野车停在菏泽市天一御庭园2号楼1单元楼下。2016年10月15日6时许,她姐夫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的车玻璃被砸,她下楼看到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并发现她放在副驾驶储物箱一个苹果手机盒内的10000元现金被盗。她共花费汽车玻璃维修费用共计1000元左右。(2)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21时许,他将其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停在长江路与长沙路西北角的农村信用社银行门口后就回家了。2016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菏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给其打电话说,他停在长江路与长沙路交叉口西北角处农村信用社门口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他赶到现场检查车内物品后发现,他车内主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中间扶手箱的两盒中华烟被盗了。其维修副驾驶车门玻璃共计花费500元左右。(3)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凌晨1点左右他将起亚智跑轿车停在中山路天一御庭园8号楼楼下。2016年10月15日早晨8点55分他开车上班的时候发现该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烂了,车里被翻动的很乱,并发现他放在主驾驶座下12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其维修被砸的车门玻璃共计花费300元。(4)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18时许,他将他的现代悦动轿车停在菏泽开发区铁路派出所大门北20米处,2016年10月15日7时许,他接到同事电话告诉他,他的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他到达现场后,发现他的朵唯牌手机被盗了。他维修被砸的玻璃共计花费500元。(5)被害人丛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晚22时,他将他的大众牌高尔夫汽车,停放在菏泽市金都华庭小区26号楼前面的停车位,随后他就将车锁上回家了。2016年10月15日上午8点多钟,他准备开车出去时发现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人砸了,车内有被翻动的痕迹,但没有丢失任何物品。其维修被砸的车玻璃花费400元。(6)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晚上11时许,他将他的海马牌轿车停放在菏泽市花城小区7号楼楼下,到了2016年10月15日8时左右,他去开车时发现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驾驶室里面的钱包被盗,钱包里面有一张信用卡和100元现金。(7)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他将他的大众牌迈腾轿车,停在菏泽市金都华庭小区22号楼楼下,2016年10月15日早晨8点多,他去开车时发现车右后门的车玻璃被砸。他检查了车内物品,没有丢失任何东西。他维修被砸车玻璃共花费700多元。3、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破案及二被告人作案后,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巡逻民警盘查时,被民警发现其随身携带作案工具,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经过。(2)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张肩宇、周爱民持有的铁质弹弓一个、木质弹弓一个、钢珠三袋(每袋约有30个银白色钢珠)、手电筒两个,人民币共计11350元,其中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113张、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2张、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1张予以扣押及扣押物品的特征情况。(4)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将扣押的人民币125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将扣押的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许某。(5)公安机关协查材料、办案说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02)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爱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肩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通过协查系统调取周爱民释放证明,义县公安机关在调取时发现,义县看守所因2012年档案归整并上交县局档案室,因工作疏忽周爱民有关释放材料已丢失,无法调取。公安机关通过协查系统调取张肩宇2000年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辽宁省义县公安机关反馈内容为查无。(6)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爱民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个人损失12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个人损失1800元、赔偿被害人何某个人损失1000元、赔偿被害人周某个人损失5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个人损失800元、赔偿被害人丛某个人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许某个人损失500元,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周爱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谅解。(7)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及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等情况。4、菏价认定〔2016〕41号涉案汽车玻璃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迈腾FV7147TATG右后车门玻璃认定价格人民币236元;大众高尔夫FV7204FCDWG右前车门玻璃认定价格人民币308元;起亚智跑YQZ6442右前车门玻璃认定价格人民币313元;福特翼虎GAF6450A43右前车门玻璃认定价格301元;雅阁HG7203AB右前车门玻璃认定价格239元;海马福美来HMC7168E5S0左前车门玻璃认定价格260元;北京现代BH7160BMY(悦动)右前门玻璃认定价格180元。朵唯倾城L3C手机(16G内存)认定价格45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爱民供述,供认他和张肩宇为了弄点钱花,买了两个弹弓和三袋铁的钢珠、两个小型手电筒和一双白色棉质手套,弹弓和钢珠都是2016年10月10从郑州的一家体育用品店买的,小型手电筒是他从自己家带出来的,白色棉质手套是他在菏泽火车站附近的一家超市买的。2016年10月15日凌晨1点左右,他和张肩宇采取使用弹弓打碎车玻璃后盗窃车内财物的方法,在菏泽市金都华庭小内砸了一辆黑色轿车的车玻璃,在该辆车内没有盗得钱物,后在同一小区内砸了一辆白色越野车的车玻璃,在该车内也没有盗得钱物。接着他和张肩宇采取同样的方法在天一御庭苑小区内砸了两辆车的车玻璃共盗得9900元现金。接着他和张肩宇采取同样的方法在菏泽火车站旁边的路上砸了一辆车的车玻璃,在该车内盗得一部手机,他们将手机放在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入口处了。接着他和张肩宇又来到花城小区采取同样的方法他们砸了两辆车的车玻璃,在其中一辆车内盗窃一个钱包,里面没有现金就被他们扔了,在另一个车没有盗得钱物。凌晨2点左右,准备打车去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给抓住了。(2)被告人张肩宇供述,供认案发当日,他和周爱民共盗窃了七辆车,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弹弓和钢珠,他负责带着手套推车玻璃进车内盗窃,周爱民负责用弹弓打车玻璃。实施盗窃的第一个是金都华庭小区,他和周爱民一共打烂了两辆车的车玻璃,但是没有盗得财物。第二个实施盗窃的是天一御庭园小区,在小区内他们砸了两辆车,一辆车上盗窃了1000余元现金,一辆车上盗窃了10000元,他藏在自己鞋子里1000元。第三个实施盗窃是在菏泽市火车站广场旁边路上他和周爱民用撬车窗的方式在该车内盗窃一部银白色手机,他们没要将手机放在火车站停车场入口的闸机上了。第四个实施盗窃的是花城小区,在该小区内他们也是砸了两辆车的车玻璃,盗窃了一个钱包,里面没有现金被他扔了。他和周爱民盗窃后从小区出来,凌晨三点多准备去火车站买票时,公安人员发现了他和周爱民,对他和周爱民进行盘查,发现他和周爱民的包内有弹弓和钢珠,就把他和周爱民带到了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肩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爱民、张肩宇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扣押的钱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爱民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爱民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肩宇、周爱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肩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周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作案工具铁质弹弓一个、木质弹弓一个、钢珠三袋(每袋约有30个银白色钢珠)、手电筒两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王召庆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