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德强与班绍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强,班绍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42号原告:黄德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广西隆葆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绍观,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黄德强诉班绍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强以诉状有笔误,并还需要补充提交有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强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德强负担。审判员 罗应培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