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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启林、苏建辉等与高锦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林,苏建辉,高锦贵,陈佩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384号之二原告:梁启林,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苏建辉,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高锦贵,男,汉族,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佩欣,女,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梁启林、苏建辉诉被告高锦贵、陈佩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启林、苏建辉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林、苏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启林、苏建辉负担。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