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小燕与邹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燕,邹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038号原告:徐小燕。被告:邹大勇。原告徐小燕与被告邹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