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储明刚、刘香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明刚,刘香芳,陈勇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817号之一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环城西路23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7318635-3。法定代表人:徐凯,总经理。被告:储明刚,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被告:刘香芳,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同上。被告:陈勇强,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明刚、刘香芳、陈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国人民陪审员 房传臣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