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蒋贤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贤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3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蒋贤凤,女,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蒋贤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贤凤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