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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XX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XX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冬。本院在执行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XX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XX冬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XX冬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