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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伟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29号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175928。法定代表人:赵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伟,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上诉人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伟经济补偿金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字第1329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宇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29号,故被上诉人唐伟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