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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晓增、李召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晓增,李召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025民督26号申请人:孙晓增,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申请人:李召杰,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人孙晓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晓增称,被申请人李召杰以缺资金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不还。为此,特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召杰给付申请人孙晓增借款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晓增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召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晓增借款400000元。申请费2430元由被申请人李召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