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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诉展静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展静文,郑艳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418号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虹泽佳苑小区院内物业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庆,职务经理。被告:展静文,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郑艳琴,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展静文、郑艳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