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尹关厚与王占才、薛虎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关厚,王占才,薛虎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2民初240号原告:尹关厚,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告:王占才,男,5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薛虎豹,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原告尹关厚诉被告王占才、薛虎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尹关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关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75元,由原告尹关厚负担。审判员 任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振东 百度搜索“”